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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汉武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2022-04-01 纪委 282
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汉武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经查,王汉武身为政法机关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政治意识淡薄,对...

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汉武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汉武身为政法机关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政治意识淡薄,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调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背组织原则,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职工选拔任用、工作调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严重破坏所任职地区检察系统政治生态;违反廉洁纪律,纵容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集体利益;执法犯法,以案谋私,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滥用职权,利用检察权向管理单位索要赞助费,违规使用涉案款;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在职及退休后,利用职务便利和职权影响在案件处理、项目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损公肥私,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诉;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

王汉武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贪污、徇私枉法、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王汉武开除党籍处分,按照规定调整(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