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乡村振兴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崔培元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省委批准,省纪委监委对省乡村振兴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崔培元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崔培元违反政治纪律,串供并伪造、转移、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瞒报房产和配偶投资买卖股票,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钱款;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金,违规使用下属单位车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职务提拔、职级晋升、工程承揽、资金拨付及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崔培元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破坏党的选人用人制度;为官不廉,为政擅权,将党和国家赋予的公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严重损害党的事业和党员领导干部形象。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崔培元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崔培元简历
崔培元,男,汉族,1963年1月生,黑龙江东宁人,1984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8月参加工作,东北重型机械学院机械系机械制造专业和黑龙江省委党校行政管理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工学学士学位,经济师。
1980.09—1984.08 东北重型机械学院机械系机械制造专业学习
1984.08—1988.08 东宁县工业机械厂技术员(其间:1986.09—1988.08黑龙江省委党校行政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
1988.08—1990.03 东宁县经济委员会秘书
1990.03—1992.02 东宁县政府办副科级秘书、副主任
1992.02—1994.02 东宁县陶瓷一厂党总支副书记、书记(正科级)
1994.02—1995.01 东宁县委办副主任
1995.01—1996.03 东宁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1996.03—1997.09 绥芬河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1997.09—2000.01 绥芬河市委副书记
2000.01—2000.12 绥芬河市委副书记、副市长
2000.12—2002.09 牡丹江市阳明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2002.09—2006.12 宁安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2006.12—2010.05 宁安市委书记
2010.05—2015.07 牡丹江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2015.07—2016.10 齐齐哈尔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2016.10—2016.11 齐齐哈尔市委副书记、组织部部长
2016.11—2017.06 齐齐哈尔市委副书记
2017.06—2021.05 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
2021.05—2021.09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省农业农村厅党组成员,省乡村振兴局党组书记、局长
2021.09 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