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强化责任追究 优化营商环境
日前,怒江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了《怒江州损害营商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全州所有行使公权力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办法》分总则、追责问责情形、追责问责方式及运用、追责问责程序、附则共5章27条,适用于全州行使公权力的机关、组织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并指出损害营商环境行为是指在推进怒江州营商环境建设中存在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阳奉阴违、推诿塞责、作风不实、服务不优、效率不高、失职渎职、贯彻“六稳”“六保”工作不力以及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营商环境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行为。
《办法》从违反国家和省、州有关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和重大决策,阻碍政令畅通;违反关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违反政务公开、政务服务有关政策规定;违反稳定、公开、透明、法治原则以及行政执法、行使公权力的单位及人员、其他需要追究的情形等应当予以问责的7个方面明确了追责问责的情形。
“在开展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过程中,我们要把加强规范企业日常监管与干预干扰企业正常经营区分开来,把严格审批执法与故意刁难找茬区分开来,把监管服务企业的正常交往与违规违纪违法的互通款曲、权钱交易区分开来,旗帜鲜明支持服务市场经济主体健康发展。”该州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办法》规定,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追责问责工作由各级纪委监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开展。对党组织、单位(部门)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在追究党组织、单位(部门)责任的同时,还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个人责任追究的方式为约谈提醒、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且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对严重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按照管辖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与此同时,《办法》还对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可按程序申请免责等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
“我们坚持‘零容忍’,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问题线索原则上优先办理、快查快结;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违纪违法案件实行‘一案双查’,既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相关党组织、单位(部门)和党员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受到追责问责的进行点名道姓通报曝光。”该州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因损害营商环境而被追责问责的县(市)、单位和个人,考核当年不得评优评先。但是,对在服务企业过程中受到恶意中伤、诬告陷害的干部,我们在及时作出结论并通过适当方式为其澄清正名的同时,还将对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人员从严惩处。(周盈莹 || 责任编辑 国怀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