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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丽:定期会商助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同向发力

2022-04-26 纪委 924
近日,瑞丽市纪委监委探索制定了《瑞丽市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与监督联系单位定期会商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对联系单位的监督指导,切实发挥好派驻(出)机构的监督&;探头&;作用...

近日,瑞丽市纪委监委探索制定了《瑞丽市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与监督联系单位定期会商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对联系单位的监督指导,切实发挥好派驻(出)机构的监督“探头”作用。

《办法》明确了开展定期会商的目的意义、坚持原则、方式方法、主要内容和有关要求。明确各派驻(出)机构定期会商会议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确保年内与各监督单位会商全覆盖。定期会商要传达上级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会议、重要讲话和文件精神,会商贯彻落实的措施及意见;听取监督联系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及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情况,会商解决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分析研判监督联系单位政治生态情况,会商以案促改、以案促建、以案促治工作情况,会商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听取监督联系单位关于加强和改进派驻(出)机构工作的意见建议,会商有关问题线索处置工作及其他需要会商的事项等七个方面。

“通过定期会商,能及时对问题和风险做到早发现、早解决、早防范,助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形成合力。我们将认真执行《办法》,加强信息共享,强化压力传导,与监督联系单位党委(党组)同频共振、同向发力,努力营造监督联系单位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驻市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组长表示。

《办法》要求各派驻(出)机构与监督联系单位要加强日常沟通,相互支持配合,主动查找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提交会商。会商结束后,各派驻(出)机构应当督促监督联系单位对会商问题和意见抓好整改落实,立行立改。

“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与监督联系单位党委(党组)定期会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重要举措,对推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通协同、形成合力具有重要意义。”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指出。(李祖照 || 责任编辑  王云菲)